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27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文)
•
2024-08-26 03:30:39
摘要 大家好,飞飞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27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下面让我带着大家...
大家好,飞飞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27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下面让我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专项报告就是指由企业写的详细说明应收款项的发生时间、事由、过程、清收以及公司内部处理意见的情况说明。
3、而且要注明企业会计已经列为财产损失的时间,凭证字号。
4、通过这个报告可以看出,即使会计已经作损失,在税局未批准之前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版权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