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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27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文)

摘要 大家好,飞飞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27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下面让我带着大家...

大家好,飞飞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27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下面让我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专项报告就是指由企业写的详细说明应收款项的发生时间、事由、过程、清收以及公司内部处理意见的情况说明。

3、而且要注明企业会计已经列为财产损失的时间,凭证字号。

4、通过这个报告可以看出,即使会计已经作损失,在税局未批准之前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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