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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 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 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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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

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在2000.01.29由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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