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条刑法(刑法236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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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蹂躏归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2、好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蹂躏论,从重处罚。
3、 蹂躏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蹂躏妇女、好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蹂躏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蹂躏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招致被害人重伤、丧命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4、本条是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处刑规定。
5、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6、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7、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8、扩展资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9、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10、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11、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12、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13、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14、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5、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6、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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